一帶有惡作劇性質的玩具“跳跳蟲”,因外形與箭牌口香糖近似,工商局以涉嫌侵權商標權予以封存。生產廠家不服,將工商局告上法庭,提出100余萬元的巨額索賠。昨日上午,河西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惹起禍端的“跳跳蟲”是種小玩具,又名“嚇一跳”,由恩波科工貿有限公司生產。它的外形、大小有點像箭牌口香糖,但是當抽出里面的“薄荷片”時,塑料制成的“蜈蚣”、“壁虎”、“螳螂”就會立即彈出,嚇人一跳。3月初,市工商局接到箭牌糖類有限公司舉報,3月10日,工商河西分局將83130只“跳跳蟲”予以封存。
本案被告、工商河西分局提出,封存“跳跳蟲”玩具行為合法,屬于正當職權行為。依據(jù)《商標法》及《實施細則》,“跳跳蟲”使用與箭牌口香糖相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裝潢,侵犯了箭牌口香糖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依據(jù)國家工商局《關于商標行政執(zhí)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盡管兩者不屬同類商品,仍可認定為侵權。國家工商局也曾在案發(fā)后作出批復,認定“跳跳蟲”的包裝裝潢對箭牌口香糖構成侵權。
恩波公司訴訟,《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認定侵犯商標權的前提,應為同一種類商品或近似產品,但“跳跳蟲”屬于玩具,而箭牌口香糖屬于食品,兩者不同類,“跳跳蟲”玩具不會對箭牌口香糖造成侵害,所以根本構不上對其商標的侵權?!兑庖姟穼儆诠ど叹謨炔课募?并沒有向社會公開,而"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 ",此《意見》不應此案采用。同時,“跳跳蟲”玩具所使用的文字、圖形與箭牌口香糖有很大差異。工商河西分局非法將“跳跳蟲”玩具83130只拉走扣留后,致使公司不能如期發(fā)貨至美國用戶,造成違約。所以,恩波公司要求法庭撤消工商局封存財物的非法行政強制措施,并賠償公司由此而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103萬元人民幣。
9日進行的法庭調查、辯論共持續(xù)了2個半小時。11時40分,本案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再審,據(jù)介紹,就不同類商品以侵犯商標權進行查處而形成訴訟,在本市尚屬首次,在全國也鮮有耳聞。并且,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所以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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