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官方公報刊登歐洲委員會第1272/2013 號規(guī)例,對現(xiàn)有的多環(huán)芳香烴物質(zhì)(PAHs)限制措施增添新規(guī)定,由2015年12月27日起實施……
歐盟官方公報于2013年12月7日刊登歐洲委員會第1272/2013 號規(guī)例,對現(xiàn)有的多環(huán)芳香烴物質(zhì)(PAHs)限制措施增添新規(guī)定,由2015年12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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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guī)定涉及多類產(chǎn)品,包括玩具、服裝、鞋履、運動用品及家用器具,假如產(chǎn)品含有被限制的多環(huán)芳香烴物質(zhì),并會和人體直接、長期及短期內(nèi)重復接觸,將被禁止在歐盟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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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guī)例表明,苯并[a]芘、苯并[e]芘、苯并[a]蒽、稠二萘、苯并[b]熒蒽、苯并[j]熒蒽、苯并[k]熒蒽及二苯并[a,h]蒽均屬多環(huán)芳香烴,已根據(jù)第1272/2008號條例(物質(zhì)及混合物分類、標簽及包裝規(guī)例)列入類別1B致癌物質(zhì)。新規(guī)例并指出,該等多環(huán)芳香烴物質(zhì)可于多類消費品的塑料及橡膠部分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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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guī)(REACH法規(guī))附件 XVII(限制物質(zhì)清單)第28條,該等多環(huán)芳香烴本身已被禁止向公眾發(fā)售。此外,第50條限制用于制造輪胎的填充油(extender oils)所含的多環(huán)芳香烴物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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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向歐委會提供資料,指含有多環(huán)芳香烴的物品有機會經(jīng)由吞食、皮膚吸收以至吸入等途徑,威脅消費者的健康。歐委會評估資料后,認為這種風險確實存在,決定以限制措施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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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新規(guī)例限制物品中接觸得到的塑料或橡膠部分的多環(huán)芳香烴含量,由規(guī)例實施當日起,其塑料或橡膠部分的多環(huán)芳香烴濃度超過每公斤1毫克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場。此外,鑒于兒童較為脆弱,歐委會認為應對玩具及兒童護理產(chǎn)品設定更嚴格的濃度限制。故此,假如玩具及兒童護理產(chǎn)品中接觸得到的塑料或橡膠部分的多環(huán)芳香烴濃度超過每公斤0.5毫克,將不得投放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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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限制只適用于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物品中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復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的橡膠或塑膠部位。只會短暫及偶然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的物品或物品部分,不在限制范圍之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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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例指出,歐盟市場已經(jīng)有低含量多環(huán)芳香烴的替代原材料,包括碳黑粉以及符合歐委會第 10/2011號規(guī)例(管制接觸食物的塑料及物品)的油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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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而言,REACH規(guī)例附件XVII 已被修訂,在既有的第50條加入新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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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物品的橡膠或塑膠部位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復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并含濃度超過每公斤1毫克(占該部件重量0.0001%)的受限制多環(huán)芳香烴,不得投放市場向公眾供應。該等物品的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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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運動器材,如自行車、高爾夫球桿和球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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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家庭用品、手推車、學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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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家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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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衣服、鞋履、手套和運動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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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表帶、腕帶、面具和發(fā)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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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玩具的橡膠或塑膠部位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復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并含濃度超過每公斤0.5 毫克(占該部件重量0.00005%)的受限制多環(huán)芳香烴,不得投放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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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規(guī)定不適用于2015年12月27日前首次投放市場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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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例并注明,歐委會將于2017年12月27日前,根據(jù)最新科學資料檢討上述段落提及的限值,如有需要,將加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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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2013號規(guī)例將于官方公報刊登后第20天生效。為讓生產(chǎn)商有合理時間適應新限制,規(guī)例的各項規(guī)定要到2015年12月27日才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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